台北很難有平靜的時候。
1957 年12 月10 日,“監察院”突然掀起一場空前未有的軒然大波——“監察委員”聯名彈劾“行政院長”俞鴻鈞。
這又是怎麼回事兒呢?
《俞鴻鈞傳》一書描述了此彈劾案震驚台灣的情形:
其於當年海內海外,朝野之間震撼之猛烈,影響之深遠,宛如在平靜無波的水面投下一方巨石,一時浪花四濺,波濤沖天。
由於俞鴻鈞是有名的夫人派,與寓居美國的孔祥熙、宋子文關係深厚,立即波及到了國外,
若干外籍記者甚至自以為是,危書聳聽的從台北發出驚人報導:
“這是國民黨內部分裂的開始!”
彈劾案震驚了台灣,但所謂“這是國民黨內部分裂的開始”,完全是個別人故意生造出來的。因為俞鴻鈞在台灣根本沒那麼大勢力,他本人也沒這麼大本事。他當“行政院長”,碌碌無為,沒什麼突出成績,也沒什麼過錯。可是,這次為何被“監察院”彈劾呢?
還是上半年“監察院”提出的那個“杜絕浪費、調整待遇”糾正案引起的。
而事情鬧到“監察院”居然要彈劾俞鴻鈞的地步,其實完全是俞鴻鈞本人逼得“監察委員”們不得不為之的憤怒之舉。
年初“監察院”提出“杜 絕浪費,調整待遇”糾正案後,俞鴻鈞一直不予理睬,要么故意避開“監察委員”要求“調整待遇”的重點而大嚷著要“杜絕浪費”,指東道西,移花接木;要么進行拖延,公開藐視“監察院”。為此,3 月份,“監察院”再次大張旗鼓向“行政院”發出“抄檢'杜絕浪費,調整待遇'糾正案文,請查照辦理見复”函。4 月3 日,“行政院”才發出所謂的命令,要求涉案的十五個單位回復其中有關問題。又是三個月過去,7 月上旬,“行政院”才收齊十五個機關的回复公文。俞鴻鈞共拖了四個月之久。按照監察法第25 條規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复'監察院'。如逾兩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复'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收到十五個單位的回復後,“行政院”又拖延了十幾日,到7 月19 日,才備文函復“監察院”。這距離監察法第25 條規定的期限,俞鴻鈞又超過一個月又二十四天。當“監察院”有關人員責備“行政院”答复逾期時,俞鴻鈞居然回答說:“關鍵在於儘管'行政院'的複函逾期一個月又二十四天,'監察院'方面卻始終未作任何表示。”反而責備“監察院”在這期間沒有去催問過他。
矛盾開始激化。
9 月9 日,“監察院”致函“行政院”,說根據“行政院”屬下的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交通、司法、僑政、邊政等十個部會的聯合簽報,認為“行政院”函復“監察院”“杜絕浪費,調整待遇”一案,“對本院糾正各點未能注意改善,應依監察法第25 條及第26 條之規定,於週內邀請'行政院長'來院署並備查詢”,為此請俞鴻鈞,“約定來院報告日期,以便轉知集會”。
俞鴻鈞收到這個函復後,大發脾氣,說“監察院”复函太晚。
但是,“監察院”來公函了,俞鴻鈞不得不去處理,便召集手下的“重要幕僚”進行緊急會商,而“幾乎在座所有的人,一概反對俞鴻鈞應'監察院'之召,'來院報告並備查詢'。”
他們的理由是:
因為當時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孰為國會之爭還在安撫階段,尚未獲得圓滿解決。如果所謂“行政院”對誰負責問題,和“行政院長”遽爾赴“監察院” 備詢事件牽連在一起,勢必會使國會之爭憑添枝節,益趨複雜。而且鑽研監察法條文,通篇全無“行政院長”必須“來院報告並備查詢”的規定。俞鴻鈞既以崇法務實著稱於世,對法律條文自當嚴格遵守,絲毫不能逾越,這是其理甚明之事。
“監察院”就是“中華民國”“五權分立”政體中專門負責監察事宜的部門,對於其他四院皆有監察之權。俞鴻鈞以“監察院”無權監察“行政院”為由拒絕出席“監察院”的質詢。他哪知道他的老長官、當年的行政院長且比他權勢威望大得多的孔祥熙就是被監察院一幫人拿下,連蔣介石都沒救得了才灰溜溜下台,至今仍滯留在美國當寓公。俞鴻鈞的昏庸和傲慢終於使得他一步錯步步錯。隨後,他是這麼做的:
俞鴻鈞在博採眾議鄭重考慮,尤其經過9月19日的529次“行政院”院會通過,17天后,方始於9月27日措辭委婉的複函“監察院”,表示“監察院”倘若認為上次的糾正事項繼續還要再糾正的話,請“監察院”惠予再行列出,而由“行政院”轉飭各機關注意改善。又,“如對本案各項辦理情形,尚有予以調查或詢問之必要時,'行政院'各機關自當依照監察法有關規定辦理。”以俞鴻鈞謙沖自抑的作風,“行政院”在這一封复函裡,對於監察法並無明文規定“行政院長”必須到“監察院”報告備詢一事,根本就一字不提。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函復“監察院”之日,距“監察院”函中所限令的“週內”,也已經超過十來天了。
俞鴻鈞還是故意拖延,繼續藐視“監察院”的權威,大有誰能奈我何的氣勢。
這次“監察院”不客氣了。
10 月11 日,“監察院”再度致函“行政院”。函信一開頭便明白指出:“行政院”對糾正案的答复,早已超過監察法第25 條規定的兩個月期限。接著嚴厲表示:“監察院”財政等十委員會第四次聯席會議決議:“查杜絕浪費,調整待遇事關國家重大決策,應由'行政院長'負其責任。面對糾正案之逾期答复,尤須向'行政院長'直接提出質詢,自應依照前項決議切實執行。”“監察院”繼續下達命令:“相應錄案函請貴院長查照,約期來院備詢。”
面對“監察院”的嚴厲命令,俞鴻鈞還是不予理睬。
11 月16 、17 日,“監察院”終於不再忍受了,就此事對外發佈公開新聞。隨即,島內各報均以巨幅版面刊出:“'監察院'十委員會聯席會議已經決定了時間,邀'行政院'院長俞鴻鈞到'監察院'去列席,答複查詢。”將“監察院”對俞鴻鈞的質詢公之於眾,逼迫他前來質詢。
本來“待遇差別”已成為台灣怨聲最大的事情,“監察院”多次要求“行政院長”就此事作出糾正,拖至今日還沒消息,以至於“監察院”要當面質詢俞鴻鈞。這個新聞立即引起民眾的關注:原來“待遇問題”一直難解決的禍首居然是“行政院長”俞鴻鈞!後來俞派人士也說:“新聞見諸報章,驚濤駭浪,波濤壯闊的行政、監察兩院之爭也就從此揭開序幕。”
對“監察院”此舉,後來,俞鴻鈞辯解說,他雖然沒及時回复,卻正在邀集部屬,妥擬對策,並且經過大家一再研究,正要擬稿答复“監察院”:“如果'監察院'對於原糾正案所列'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所主管之事項還有未盡明了之處,'行政院'願意指派有關的主管人員到'監察院'去補充說明”。 言下之意,他沒有料到“監察院”會這麼著急。對於這樣的辯解,“監察院”自然不會相信。
事實上,他還是沒有及時採取任何制止事態發展的有力措施。
11 月23 日,“監察院”向“行政院”發出公函要求俞鴻鈞於本11月30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在中正路1815號(檢察院)會議室參加第六次聯席會議。11 月25 日,“行政院”收到該函。
但是,對這份复函,“以崇法務實著稱於世”的俞鴻鈞指責說:“赫然由'監察'片面決定!”他的親信幕僚們更是附和指責:“'監察院'函邀俞鴻鈞兩次不成,這一次的公文委實不大像是請帖、公牘,字裡行間依稀是一紙傳票了。”
“傳票”都已經發來了,俞鴻鈞下一步怎麼辦?該去應訊了吧。狂傲的他還是不去“監察院”,相反,還用上自以為聰明的“高招”:
時間迫在眉睫,俞鴻鈞不得不採取緊急措施。一方面要堅守崇法務實的立場,一方面要對“監察院”的限時限地強制列席有所轉圜,這真是處在兩大之間,焦頭爛額, 左右為難,迫不得已,由“行政院”趕緊在11月28日復函“監察院”備述原委,另行指派“行政院”主計長龐松舟、財政部長徐柏園、秘書長陳慶瑜三大員,在11月30日上午九時,準時聯袂到達“監察院”,就“行政院”對“監察院”原糾正案的書面答復作補充說明。
俞鴻鈞如此反抗“監察院”,一是自以為自己是堂堂“行政院長”,大權在握,“監察院”奈何不了他;二則夫人派勢力經過五二四事件後如日中天,有恃無恐。他的這種狂傲心理和對抗做法再次把他推向了更為不利的境地。
11 月30 日九時正,遵從俞鴻鈞的安排,“行政院”三位大員龐松舟、徐柏園、陳慶瑜乘坐轎車,準時抵達“監察院”門口,誰知吃了閉門羹。
看門的工友回复說:“十委員聯席會正在開會。”
龐松舟、徐柏園、陳慶瑜好歹也是部長級別的高官,這閉門羹讓三人十分尷尬。等了二十分鐘,九時二十分,“監察委員”吳大宇才從會議廳走了出來,並接見他們。但這與其說是“接見”倒不如說是“下通知”。他告訴這三位等候已久的部長說:“我由在場諸'監察委員'一致推舉出來和三位部長見個面的,由於'行政院' 11 月28 日的複函,和'監察院'十委員會的意見頗有出入,十委員會業已決定改期開會。”
三位部長當場碰壁,悻悻告辭。
三位大員在“監察院”碰壁後,俞鴻鈞不但不警醒,反而暗中發動了媒體戰,動員那些報刊甚至包括狗仔隊(娛樂記者)一起撰稿,為自己進行公開辯護。
次日,台灣各報一致刊出中央社記者“特向'行政院'探詢俞鴻鈞未往'監察院'列席原因的特稿”。在特稿中,“行政院”發言人做了一個超長的解釋。首先,他表示“行政院”對“監察院”的職權極為尊重;接著,從俞鴻鈞角度說明“行政院”處理“監察院”糾正案的經過;然後再搬出俞鴻鈞未往“監察院”列席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中央社記者的特稿見報後,當日,“監察院”也召開記者會,發表“監察院”方面的聲明。發言人首先說:“本院11 月30 日舉行之十委員會聯席調查會議係屬秘密會議,故未發表新聞,乃'行政院'不向本院解釋俞院長拒絕來院之理由,而在報章上對本院公開指責,本院因此不得不有所說明,實深遺憾。”然後,他在聲明中強調:“行政院”在接到糾正案後倘如不能作適當的改善與處置,“監察院”就可以質問,不但可以質問,尚且在查明其處理上有違法失職情事時,尤可提案彈劾。至於所謂提出要俞鴻鈞“來院報告並備詢問”,那是為審慎處理起見,並且給予“行政院長”以說明辯解的機會。因此,“行政院長”在接到“監察院”的通知後,應如期到“監察院”提出報告,答复詢問。最後,他措辭嚴厲地指責俞鴻鈞:“……乃'行政院'負責人未能崇法務實,而在報章上作輕率不當之指摘,實屬不當!”
“監察院”也表現出對俞鴻鈞毫不相讓的強硬做派。
對於“監察院”的聲明,後來俞派人士說:“俞鴻鈞畢生奉'崇法務實'為圭臬,這位發言人卻在一啟齒間把俞鴻鈞的崇法務實作風給抹煞掉了。”
但是,俞鴻鈞一派還是沒有屈服,繼續進行辯解,指責“監察院”,且對“監察院”發言人也發起攻擊:
(“監察院”)發言人侃侃而談時,似乎遺忘了很重要的一點:事實上俞鴻鈞確實沒有時間和機會向“監察院”說明拒絕“來院”的理由,因為,“監察院”片面訂定俞鴻鈞列席聯席會議的前兩天——11月28日——“行政院”已經函復“監察院”縷陳原委,並且正式通知“監察院”指派主計長、財政部長和秘書長到會並作補充說明。“行政院長”指派部長列席“監察院”說明相關業務,五年前就有陳誠指派嚴家淦的先例可循,“監察院”十委員會又何必不恤厚此薄彼之譏,欣然接納嚴家淦,而將龐松舟、徐柏園和陳慶瑜摒諸會議廳大門之外呢?何況“監察院”並未答复“行政院”;拒絕三大員來院說明,而非要俞鴻鈞來走一趟不可。
“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出現亙古未聞,空前絕後的畸形熱鬧氣象,“行政院”和“監察院”公然在各大報章的要聞版上打起了筆墨官司。
1952 年陳誠確實曾派時任財政部長的嚴家淦代自己去“監察院”答詢過質詢,但陳誠並不是因自己和“監察院”鬧僵了才不去,派嚴家淦去也不是存心藐視“監察院”的權威,確實很忙而無暇去。
12 月2 日,“監察院”也將“行政院”提出的解釋而發表的聲明在台北各大報紙上赫然醒目地刊出。
12 月3 日,“行政院”發出的“處理'監察院'糾正案節略”一文,又在台灣各報頭條版面上。這篇節略中,俞鴻鈞將從3 月26 日“監察院”移送糾正案那一天起,前後歷時近九個月,行政、監察兩院的公文往來和接觸經過,一股腦兒公佈出來。按俞派人士的說法,此文是“仍然是不贊一詞,不加一句按語”。節略公佈爭執的經過,本可使得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更加清楚,之中俞鴻鈞藐視“監察院”、故意避重就輕和一再拖延回复才鬧成如此對峙結局的真相更加明晰。但是,這些經過由那些拿了大錢的記者們添油加醋地渲染出來,反而篡改了事實,讓公眾更加真假難辨了。
俞鴻鈞存心要和“監察院”較勁下去,“監察院”也不罷休。
12 月5 日,“監察院”在全台灣各報發表長達3000 字的“處理糾正案節略”,詳予申述其法律論據,說明“監察院”“質 問”和“立法院”“質 詢”性質不同:“監察院”通知俞院長到院為口頭質問,按照監察法施行細則中“此項依據叫委任立法”或“職權立法”所訂法條,“俞院長自須受其拘束” 。節略還強調:“'監察院'固得邀請行政首長來院列席報告及查詢”,“'監察院'亦有聽取行政首長列席報告之權”。節略的結論為:“此次事件即在貫徹憲法所賦予之職權,以期善盡職守,藉補時艱。但於五權相維之精神,未嘗稍有逾越,而在處理過程中尤不敢稍涉意氣。故今日之問題,非為如何限制監察權之內容,貶抑'監察院'之地位,而應為充實及加強監察權之績效,此當為邦人所共鑑者也。”
對“監察院”的節略中強調的“'監察院'固得邀請行政首長來院列席報告及查詢”、“'監察院'亦有聽取行政首長列席報告之權”,俞鴻鈞辯解說:“可惜迄無先例。”
其實,當年在大陸時,行政院長孔祥熙就是被監察院一幫人馬弄得下不了台。在台灣,陳誠當“行政院長”也被“監察院”質詢過(僅因為他因事是派嚴家淦去而已)。
對於節略中引用法律條文的解釋,俞鴻鈞譏諷道:“'監察院'處理糾正案節略中妙語如珠,奇趣橫生。諸如:節略中指出'監察院'致'行政院'第一次函中系用'邀請',第二次函中則用'函請',第三次函中就只用一個'請'字。'監察院'彷彿杭州西湖靈隱寺僧'坐、請坐、請上坐'、'茶、泡茶、泡好茶'層次分明的羅列用語,旨在證明'監察院'要俞某上'監察院'絕非所謂'傳訊'。”
他在“監察院”的措辭上做文章,認為“監察院”對他“行政院長”不禮貌,著實是自己把自己看得太大了。而領導“監察院”展開這場“為人民要待遇”的,是時年七十九歲的黨國元老、自1931 年就出任中華民國監察院長的於右任。相對於右任來說,俞鴻鈞無論是從才能、智慧、威望乃至社會經驗等等各個方面來說,都不在一個層次,俞鴻鈞唯一的優勢不過就是有著夫人派的鼎力支持。
這場黨國元老與政壇新秀之戰,到底誰能成為最後的贏家呢?從此時雙方的架勢來看,誰也沒有讓步或屈服的可能,勝負難以斷言。
但是,對於俞鴻鈞死不悔改和死硬到底的姿態,於右任終於拿出了強硬的手段。
12 月10 日,“監察院”舉行第508 次院會。白須飄飄的院長於右任由人攙扶著,親自到院會議廳主持。糾舉案的十委員會召集人吳大宇首先報告“監察院”前後四次邀請俞鴻鈞列席被拒的詳細經過。他的報告尚未結束,在場的監委們就已變得情緒激昂,憤恚之色溢於言表。曹啟文、陶百川、吳大宇三位“監察委員”當場聯名提議:“俞院長已經正式答复,不列席本院接受調查,事關法律及監察權之行使,委員會無權決定究應如何處理,應請大會提先討論處理辦法!”
三委員的提議獲得全場監委們的一致通過。
於右任當即宣布:“討論開始。”
曾在美國哈佛大學研究院進修過政治及法律的“監察委員”陶百川首先開砲,就法律方面提出了五點意見:
一、“監察院”糾正案是對“行政院”提出,由“行政院長”負責辦理。如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質問調查的對象就該是俞鴻鈞,而非俞鴻鈞的僚屬。
二、“監察院”對“行政院長”的質問、調查,是以監察法第25 條、第26 條、第31 條及監察法實行細則第39 條之規定為依據。
三、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監察院”可以邀請“行政院長”來院備詢,但依監察法第26 條第二項的規定,“監察院”自得指定“監察院”為調查地點。
四、“行政院長”藉口無明文規定而不來“監察院”應詢,那麼,此例一開,人人均可以破此例,援例不來“監察院”備詢。將來法院訊問被告,是不是也要法官移樽就教,而以憲法也不曾規定被告須到法院備訊為藉口?
五、“監察院”請“行政院”俞院長到“監察院”備詢,絕非要他對“監察院”負政治責任。來院備詢是法律問題,跟他對“立法院”負責此一問題毫無關係,不得混為一談。
陶百川從法律上有根有據地駁斥了號稱“崇法務實”的俞鴻鈞的種種辯解理由。
接著,“監察委員”於鎮洲起立發言。他開口就說:“'行政院'對杜絕浪費糾正案逾越期限始行答复,已經構成違法失職的罪嫌!”然後,指證說:“當年在南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曾逾期限答复。監察院一個電報打到廣州,謝冠生立刻就從廣州專程飛京,到監察院答复質問。四十一年財政部因海關案件逾限,經由政院秘書長黃少谷和'監察院'秘書長楊亮功先後多次公函往還,其結果財政部長嚴家淦還不是依法出席'監察院'調查會。再如'民國'三十九年2 月25 日,'代總統'李宗仁不也是因為不出席'監察院'調查會而被彈劾?!”據此,他對“行政院”的“推拖作風”與“敷衍態度”猛烈進行抨擊。
他越說情緒越激動,大聲疾呼:“俞鴻鈞雖然是'行政院長',但他仍然是一名公務員。'監察院'有權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進行調查,並且依法可以指定任何地點!因此,我主張應該立即組成小組,調查俞鴻鈞違法失職事件!”
大會主席於右任也斬釘截鐵地說:“調查權必須貫徹!”
這時另一位“監察委員”王文光站起,接話說:“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拒絕'監察院'調查者,可以由法院票傳。”接著,他似乎想到了什麼,又話鋒一轉,說:“不過,法院隸屬司法行政部,司法行政部又隸屬'行政院',因此票傳'行政院長'俞鴻鈞恐怕傷不到,只有提案彈劾之一途。”
此言一出,語驚四座。
因為自從“中華民國”遷台以來,這還是“監察委員”在院會中首次提出彈劾“行政院長”的建議。王文光的語氣雖然並不怎麼肯定,但監委曹啟文立即起而附和,並且情緒激動地大聲吼道:“如果讓'行政院長'這麼搞下去,倒不如我們自行決定停止他的職權!”
然後,他極力主張將俞鴻鈞浪費暨違法失職情事全案公佈給媒體,同時提出“行政院長”彈劾案!
他話音一落,“監察委員”王澍霖、康玉書、熊在渭相繼起立發言,全都讚成“監察委員”提案彈劾俞鴻鈞。其中,熊在渭還提出說:“我主張俞鴻鈞違法失職案處理小組應擴大範圍,而不專限於這一次的杜絕浪費案。”
“監察委員”陳訪先立即起立:“我表示贊同!”
“'行政院'和'監察院'發生爭執,實係是非不分,黑白不明,'監察委員'應該對歷史負責。”監委曹德宜又進一步提議說,“要蒐集俞鴻鈞違法失職資料,印成專刊,公諸天下。”
當然,“監察委員”中也不乏夫人派的,張秉智就是。這時他站了起來,大聲說:“這得送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啊!”
俞鴻鈞雖然擔任“行政院長”時間不長,自恃後台強硬,但對尹仲容這樣同為夫人派嫡係人物都進行“無情打殺”,得罪的人實在是太多,不僅CC 派不滿,太子少壯派不滿,夫人派也不滿。此時“監察院”已經燃起了倒俞的熊熊大火,在一派成立小組提案彈劾俞鴻鈞的聲浪之下,保俞派的張秉智喊破了嗓子也無濟於事。
經過三個小時情緒激昂、發言熱烈的討論,在院長於右任的主持下,“監察院”院會一致決定:成立“行政院長”俞鴻鈞違法失職事件處理小組,經過推選,確定蕭一山、俞俊賢、熊在渭、於鎮洲、陶百川、吳大宇、劉永湃、陳大榕、陳志明、王文光、劉耀西等十一人為小組成員。於右任最後點名說:“指定以蕭一山為召集人。” ……
“監察院”議決組建“行政院長”俞鴻鈞違法失職事件處理小組後,於右任下令使出最高的辦案效率。12 日起,小組就推舉劉永濟、吳大宇兩委員,偕同“監察院”秘書程租劭、審計部審計郭承緒同赴中央銀行,調查兼任該行總裁俞鴻鈞“浪費公帑情事”,開始了查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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